2008年3月27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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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复行凶刺伤举报人获重判
检察机关严惩恶性犯罪分子公诉意见得到法院支持
通讯员 夏剑 本报记者 仇健

  本报讯  举报一个犯罪团伙,遭到对方的报复,徐某为此身中两刀。3月17日,实施报复的安徽人王浩被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
  23岁的王浩别名王三虎,安徽宿州人。2007年5月13日晚10点左右,他伙同他人在杭州香积寺路与绍兴路交叉口,持刀将徐某背部、左上肢砍伤后逃离现场。后经鉴定,徐某的损伤已构成轻伤。同年11月8日,王浩在上海被警方抓获。
  今年1月22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下城区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仔细审查后发现,本案的起因并非如王浩所言因琐事发生纠纷引起,而很有可能是一起报复举报人的恶性伤害案件,因为徐某曾成功举报过一个犯罪团伙。2007年2月,在徐某的检举揭发下,王余梁等6个盗窃团伙成员相继落网,其中一个名叫王成,因盗窃电动自行车最终被杭州市拱墅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而王成正是本案中被告人王浩的亲哥哥。
  然而,面对检察官的讯问,王浩虽供述了用刀砍伤徐某的事实,但拒不承认是为了打击报复。于是,检察官进行了查证。检察官先从被害人处了解到,王浩动手时确有关于报复举报其哥哥的言语,接着又从证人口中证实王浩曾亲口讲过为报复砍伤徐某的事。此外,检察官还调来相关案卷材料,证实王浩是王成的亲弟弟。
  这一证据链充分证实了被告人王浩为实施报复而故意伤害徐某的事实。检察机关在公诉意见书中写道:本案中,被告人王浩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大,与一般因民间纠纷引起的伤害案件有区别,应对其严惩。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浩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针对被害人检举他人犯罪的正义行为实施报复,持刀将被害人砍伤,量刑时应予以考虑。因此,王浩被从重判处上述刑罚。